6.足球竞赛的裁判人员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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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足球竞赛的裁判人员
在每一场正式足球竞赛中均有1名主裁判、2名边线裁判和1名第四官员组成的裁判组,负责竞赛的判罚。2010年7月21日,国际足联通过了正式决议,实行5名裁判执法制度,即增加2名底线裁判帮助执法,以求减少绿茵场上的误判错误。
裁判员
每场足球竞赛由1名裁判员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竞赛有关的竞赛规则。裁判员根据与竞赛相关的事实所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
具体来说,足球裁判员的权力包括:
(1)执行规则
执行竞赛规则。
(2)控制竞赛
与助理裁判员及当有第四官员时,和他们一起控制竞赛。
(3)确保要求
确保任何竞赛用球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4)确保装备
确保队员装备符合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5)记录成绩
记录竞赛时间和竞赛成绩。
(6)作出决定
因违反规则停止、推迟或终止竞赛;因外界干扰停止、推迟或终止竞赛。
(7)移出场地
如果他认为队员受伤严重,则停止竞赛,并确保将其移出竞赛场地。
(8)允许进行
如果他认为队员只受轻伤,则允许竞赛继续进行直至成死球。
(10)重回场地
确保队员因受伤流血时离开竞赛场地。该队员经护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重回场地。
(11)判罚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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