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选人大代表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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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2月25日,周恩来把《选举法(草案)》修改本报送毛泽东审阅。毛泽东作出批示,充分肯定了这个草案,认为选举法的内容好。
●1953年4月,政务院发出进行全国首次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选举委员会,把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等基本单位的选举,作为选举工作的重点。
●1954年6月,我国第一次基层选举完成,当年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单位共两万多个。全国登记选民总数3亿多人,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0多万人。
●普选人大代表周恩来组织讨论修改《选举法》
1953年2月11日,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将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批。
1月21日和23日,周恩来两次主持召开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会议,经过认真讨论修改,通过了《选举法(草案)》。
25日,周恩来把《选举法(草案)》修改本报送毛泽东审阅,并就选举法的名称等问题向毛泽东请示:“选举法的名称尚有争议未决,有人主张选举法前面应冠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字样,似亦无不可。”
26日,毛泽东对周恩来的信作出批示,同意周恩来的意见,充分肯定了这个草案,认为选举法的内容好。
2月1日,周恩来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问题》的讲话稿送毛泽东、刘少奇审阅。
在讲话稿中,周恩来答复了一些人对普选工作提出的疑问,指出:“普选的关键决定于人民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并不决定于人民的文化程度,更不决定于国家的经济状况。”“人民迫切需要实行普选,好把他们自己所真正满意的和认为必要的人选举出来,代表自己去参加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家的事务和与自己有关的事务,而把他们自己所不满意的和认为无必要的人撤掉。我们没有理由,更无任何权力去反对或推迟实现全国人民迫切需要行使的这种基本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个普遍选举制的基础上,除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采用直接选举制外,基层政权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目前尚只能采用按级选举的间接选举制”。
经过反复修改后,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
这个“草案”是委员们会根据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中有关实行普选问题的规定,同时,分析研究了建国3年来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实际情况,并吸收苏联选举的经验,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后定下来的。邓小平对《选举法》进行说明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拟定的《选举法(草案)》。受选举法起草委员会的委托,政务院副总理、同时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邓小平,就这个草案作了详尽的说明。
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上,邓小平对《选举法》草案从6个方面做了详细说明。
1、在选举法草案中,贯穿着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
2、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就要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人民行使政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选举法草案对于国内各少数民族的选举,做了专章的规定。
4、选举法草案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等章,对于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做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充分地保证了选民在选举中的权利。
5、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是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的基础。办好这些基层单位的选举,县市以上的选举工作就较为容易了。
6、为了监督和指导选举法的确切执行,在选举法通过和公布之后,即应迅速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的选举委员会,建立必要的办公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在上级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办理选举事宜。
邓小平在说明中还指出:
选举法草案贯穿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中国当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这主要体现在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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