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讨论修改宪法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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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5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国人民中进行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的指示》,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纷纷投身到讨论宪法草案的热潮中来。
●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说:“这个初稿可以小修改,可以大修改,也可以推翻另拟初稿。”
●对于宪法的科学性,毛泽东郑重地说:“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
●讨论修改宪法新宪法起草工作胜利结束
1954年3月23日,刚从杭州赶回北京不几天的毛泽东在中南海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在这次会上,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将宪法草案初稿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审议。
作为宪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毛泽东诚恳而又谦虚地对大家说:
这个初稿可以小修改,可以大修改,也可以推翻另拟初稿。
与会同志对宪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阅。经过讨论,宪法起草委员会完全接受了党中央提出的初稿。
除了对宪法草案进行认真地讨论,这次会议还决定:宪法草案的讨论,除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外,政协全国委员会也进行分组讨论,并分发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进行讨论。
随后,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全民大讨论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展开了。
为贯彻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决议,全国政协从3月25日至5月5日,分组讨论260次,参加者500多人,平均每组开会15次,最多者达20多次。
讨论时,各组发言热烈、认真,提出的意见和疑问近4000多条。
3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通知》,要求各地党委认真讨论并对整个讨论加以领导和组织。
于是,从4月上旬至5月底,各大行政区、各省、市、自治区和50万人口以上的省辖市,广泛地进行了对宪法草案初稿的热烈讨论。
在此期间,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也积极进行了讨论。
各方面在讨论中提出的问题,对宪法草案初稿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为及时收集整理在宪法讨论过程中反映上来的意见,中共中央于3月28日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编辑组、会议组、记录组、联络组、总务组等5个工作组作为委员会的职能机构。
在宪法大讨论即将结束时,宪法起草委员会组织各组召集人、副召集人,秘书长、副秘书长,顾问等,在北京举行召集人联席会议。
从5月6日到5月22日,召集人联席会议对各小组所提的一些重要的、原则性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反复讨论、研究。
然后,将基本上一致的重要意见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为讨论修改宪法提供正确的参考意见。
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了认真地逐章逐节地讨论,整理出了宪法草案初稿的修改意见,并于5月26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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